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陳姓騎士闖紅燈被開罰,憤而將警員交付簽名筆摔在地上,甚至用腳踩碎,案經一審判決無罪,上訴高雄高分院後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,判處拘役10日確定,易科罰金10000元。
106年8月5日上午11點,陳男騎高雄機車借款車行經高市仁武區八德西路,因闖越紅燈被攔查,警員盧映羽將交通違規告發單及簽字筆交其簽名時,陳涉嫌將筆用力摔於地上,又以腳踩碎,被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起訴。
橋頭地院調查,簽字筆為一般書寫工具,並非員警公務掌管之物,認為構成毀損罪,但盧員未提告,判決無罪,檢方不服上訴後,變更罪名為妨公務害罪。
2審合議庭認為陳摔筆、踩碎的暴力行為,是針對員警而來,因而影響其執行職務,符合妨害公務構成要件,因此改判有罪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24623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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